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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妇幼保健院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MZB-ZD-004
为加强我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制定本制度: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具有我院处方权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方可出具诊断证明、病假证明,对所出具的医学证明负有法律责任。本院职工病假证明由诊断科室科主任开具。
三、医师须对患者亲自诊查方可开具诊断证明,只能开具本专业疾病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明确疾病诊断,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作为诊断出具证明。患者病情比较复杂,暂时不能确诊或需其他科室会诊者,应待诊断明确后再开具诊断证明书。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书。
四、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门诊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加盖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过期不予盖章。病假证明不得补开。
六、各级医师依据病情严格掌握病休时间。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患者等)可酌情延长,一般不超过1月。原则上主治医师开具不超过1周,副高及以上职称医师开具不超过2周。休息天数要大写,并记录在门(急)诊病历或出院记录上。
七、住院患者诊断证明由本院经治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注明患者姓名、入出院日期及住院科室,加盖专用印章后,方为有效。
八、复印件、复写件不予盖章。
九、禁止利用职权开具人情诊断、病休证明,严禁弄虚作假。医院将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并纳入科室和个人考核管理,违规开具医学证明所引发的后果和责任由科室及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