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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人或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
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页、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身份证号码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等);
2、经公安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换发时应由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到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原签发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换发。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签字按手印);
2、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和换发登记表等;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另一方居民有效身份证件的书面申明。
三、申请变更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信息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四、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 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的证明文件;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 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签发人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及相关材料,给予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换发登记。已办理落户的,只换发正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