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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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销假制度
2011-09-20  浏览次数:7708次

职工休假必须请假,填写假条,经批准后方可有效。

1.年休假、探亲假、丧假必须经科主任同意,人事科审核,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人事科备案。

2.婚、产假,填写 “婚、产假条”,由政工科(计生)审核盖章后,报人事科备案。

3.病假,必须经保健医生批准,并填报假条。

病假权限:住院医师3天,主治医师7天,高级职称医师和科主任10天,超过10天须经业务院长批准。

4.事假,科主任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科主任可批准本科人员七天以内事假,超过七天须经分管院长审批。护士长请假须经科主任同意,报护理部批准;护理人员两天内由护士长批准,并报告护理部;

5.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的视为旷工。

职工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人事科销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