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医院应严格遵守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依法执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公示。
第二条 凡取得执业资格、具备准入资格的医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所进行的医疗行为,为正常合法的医疗行为。
第三条 凡本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列》、《护士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重要医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医疗操作规范、诊疗常规的科室、医务人员,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在全院进行公示。
第四条 医务人员工作作风不严谨,执行相关规定不认真,其医疗行为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在全院进行公示。
第五条 凡本院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也可在全院进行公示。
(一)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
(二)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相互推诿,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患者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五)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病员或以介绍病员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
(六)开大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病员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
(七)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的;
(八)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以及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病员收费的;
(九)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或临危退缩的;
(十)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如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一)医疗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的;
(十二)私自外出会诊、手术,或进行其他医疗活动,并造成后果的。
第六条 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示,其目的是警示和教育相关人员,提高遵纪守法、合法规范行医的自觉性,是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措施之一。
第七条 对临床医技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可分别在院部目标考核情况通报、医疗质量检查情况通报上进行。
第八条 对任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应当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 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