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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2024-06-26 14:39:50 浏览次数:1165

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MZB-ZD-009

 

1、对通过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结果,实行“一单通”、“一片通”,不重复检查。

2、医学检检互认的认可专业包括肝功、血脂、肾功、乙肝五项、血常规、尿常规、细菌鉴定、细菌药敏、凝血四项、特殊蛋白、抗HIV、抗HCV、PCR等项目。

3、临床实验室的临床检验项目报告,只要未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在不影响正常诊断治疗,检验单据或复印件又能随同病例保存的情况下,对其予以认可,检验报告复印件可存入病历作为诊疗依据,病历评价和质控将不得将其列为缺陷病历。

4、在影像学检查方面,在病人病情稳定未出现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凡拍摄部位正确、影片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的X光片以及C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将不必重新拍片,可根据该影像学资料作出诊断结论,也可存入病历,作为诊疗活动依据。

5、在对上述医疗机构的检验报告和影像学资料认可的同时,在时限要求较强或者诊断治疗中必须重新进行检验或者对检验结果有疑义时,应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及时沟通情况后再重新进行检查。由于临床检验结果错误导致的相应责任由出具临床检验报告的医疗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