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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第376号国务院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要求,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诊医生和所在科室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公共卫生科(5271307 小号81307):
1.来诊病人中发现和诊断甲类传染病:鼠疫与霍乱;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
2.来诊病人中,某种传染病就诊人数突然增多,有发生爆发流行可能时;
3.以前未曾出现或接诊过、罕见传染病发生时;
4.数日内就诊多例同一急性疾病且原因不明时;
5.同一时间来自同一单位或区域的,大量确诊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例时,特别要注意幼儿园或学校学生短时间内大批就诊人员增多的现象;
6.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规定的: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