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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第376号国务院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范围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诊医生和所在科室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公共卫生科(81307),非工作时间报总值班(81200):
1.来诊病人中发现和诊断甲类传染病:鼠疫与霍乱;乙类传染病: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
2.来诊病人中,某种传染病就诊人数突然增多,有发生爆发流行可能时;
3.以前未曾出现或接诊过、罕见传染病发生时;
4.数日内就诊多例同一急性疾病且原因不明时;
5.同一时间来自同一单位或区域的,大量确诊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例时,特别要注意幼儿园或学校学生短时间内大批就诊人员增多的现象;
6.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规定的: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
1.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成立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应急队(医院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
3.领导小组职责:指挥和协调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全面工作、诊疗护理、消毒隔离、药品器械供应、疫情报告与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的转诊等工作。
4.对就诊病人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医学观察的立即收入专门的观察室,做好隔离和会诊;对需要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安排专用车辆运送,并将病人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受的医疗机构。
5.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6.当接到临床报告发生上述条款中任何一种情况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支队电话汇报,随后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向分管院长汇报,同时向有关科室通报情况,督促相关科室迅速进入应急状态。配合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执法支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指导医护人员及时采集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送到检验科进行检验,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对住院病人要定期了解病情、掌握病人治疗动态,及时向疾控中心和分管院长汇报。要指导医护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或消毒隔离工作,避免发生医院感染。一旦确诊某种传染病时,按转院程序将病人转移到传染病医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