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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流程
换发是指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页、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未按照首次签发要求登记新生儿姓名而无法在公安机关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等。
在我院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在我院申请换发,同时交回旧证,具体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或受委托人到我院提交材料:
(一)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签字按手印);
(二)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授权委托书;
(四)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落户只提交正页)和换发登记表等;
二、我院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予以换发,并将首次签发档案复印件一并保存在换发材料中,如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的换发还需由签发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特别说明:
原出生医学证明为单亲的,只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上现有父或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以及不能提供另一方居民有效身份证件的书面申明。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需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非正常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还需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新生儿父母使用军官证信息签发,申请变更为居民身份证件信息的,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干部部门或档案所在管理部门出具的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与军官证信息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信息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姓氏可随父母信息变更相应调整。新生儿已办理落户登记,换发后需重新办理落户登记的,新生儿父母持签发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到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撤销出生登记,同时,交回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对原落户地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副页复印件和无法提供副页的说明。 换发后,新生儿落户登记信息变更的,签发机构应函告新生儿落户地公安机关。
特殊情况请拨打出生证明办理处电话:0631-5235652(法定工作日8:00-12:00、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