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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医疗保健机构反艾滋病歧视制度
2024-11-25 13:46:53 浏览次数:890

威海市医疗保健机构反艾滋病歧视制度

(试行)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他们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山东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切实保障感染妇女儿童的知情权、隐私权和就医权等,消除歧视,特制定本制度。

一、完善相关反歧视制度。列明有关艾滋病医疗歧视行为和正确做法,诊疗环境中避免使用可能造成感染孕产妇和儿童信息泄露或引起歧视的文字,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

二、开展反歧视反羞辱专题学习。加强医疗机构内医技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等现状调查和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并提供心理支持。

三、消除就医歧视。医务人员在对HIV感染孕产妇和儿童进行检查、护理、治疗及随访服务时,言行上符合无歧视的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感染孕产妇和儿童及其家属,具体包括:不做可能引起患者产生反感及刺激的不必要的过度防护;不得将感染孕产妇和儿童就诊顺序故意排在最后;不得推诿或者拒绝感染者对其进行诊疗,如无医学指征或不宜生育者,不得任意建议其终止妊娠;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对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综合干预服务。

四、充分尊重并保护患者隐私。包括不得在不合适时间、场合,以不当的方式询问病史;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等信息。

五、建立高效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指定部门及专人负责受理感染者和病人对诊疗期间服务行为的投诉。利用宣传媒体、宣传栏等渠道,广泛宣传投诉受理内容以及投诉电话,设立投诉信箱,方便感染者和病人投诉。并邀请社会组织和感染者对服务过程中的歧视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投诉受理、回访,并建立台账做好记录。

六、做好转介服务。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HIV感染孕产妇和儿童,在不具备相关诊疗条件时,首诊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将其转介至定点医院。

七、分析典型案例。加强查处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加强案例分析,指导医疗保健机构避免发生同类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