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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孕产妇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提供转介服务。
若孕产妇孕中、晚期血清HBV DNA≥2×105IU/ml,建议与感染孕产妇充分沟通,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于孕28周开始抗病毒治疗;对于HBV DNA>2×109IU/ml的孕产妇可于孕24周开始抗病毒治疗。若不能进行HBV DNA检测或无检测结果,可依据乙肝病毒E抗原阳性结果于孕28周开始抗病毒治疗。推荐药物为替诺福韦(TDF)。患有肾病或严重骨质疏松的孕产妇,可应用替比夫定(LdT)治疗。孕产妇用药后中途不建议停药,分娩后应立即停药。应加强产后监测,复查肝肾功能,进行HBV DNA定量检测。
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同时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国家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接种。在儿童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及时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以明确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效果。